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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避免“踩坑”,水工作业这样干可不行!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2022-11-24





以案释法

避免“踩坑”

水工作业这样干

可不行!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意啦!


我们都知道遵守法律规范是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但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小编发现在水上水下活动的事先报告、许可申请中大家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以下这些案例都是与业主、施工单位紧密相关的,请大家加强学习,引以为戒!



 /  案例一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01

调查事实

2021年11月,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郭巨客运码头附近水域对某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1年11月9日1030时至1120时在某客运码头前沿水域从事挖泥作业,超出该工程《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甬海通航准字【2021】第**号)限定的作业范围。

02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04

处罚结果

对船舶经营人宁波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对船长李某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05

海事提醒

相关单位和人员请注意,在进行有关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之前,应及早向海事部门申办并获得水工作业许可,施工作业范围应严格限定在许可水域范围之内,不得擅自越界施工。如果船舶、设施未经许可就从事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将面临高额罚款,情节较重的,船员将面临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06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案例二  /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01

调查事实

2022年5月26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轮2022年5月26日1136时至5月26日1539时,在佛渡水道水域进行水文测量的水上水下活动,但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02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03

处罚结果

对船舶所有人舟山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对船长王某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

04

海事提醒

相关单位和人员请注意,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如果未报告就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参与作业的船舶将面临行政处罚。

05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案例三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01

调查事实

2021年12月,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海洋研究所于2021年12月4日至12月8日期间在宁波梅山青龙门航道南口水域组织进行水文测量作业,但未按照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02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04

处罚结果

对某海洋研究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05

海事提醒

相关单位请注意,沿海水域从事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等相关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如果未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06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梅山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法规规范处

作者:郭凯 连林怡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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